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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補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95號 原   告 群創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隆工程有限公司、陳美娟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 補繳4,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