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補字第395號
原 告 王美如即永強環境工程行
被 告 鉅勳發電機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債務人鉅勳發電機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2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