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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59號 原   告 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台興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 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1,90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