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補字第739號
原 告 陳家維
被 告 群益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群益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