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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補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74號 原   告 趙台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1,0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