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74號
原 告 趙台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1,0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