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補字第784號
原 告 曹意詢
被 告 鴻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慶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3,580元(包含修理費用及停車費用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