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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2 年度雄司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富盛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鑠 



相  對  人  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具松謨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違約金新台幣( 下同)5,352,48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5,352,48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