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環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65,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