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司補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雙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周忠義、周小可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移轉之
不動產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含3617建號及未保存登記之建物),該不動產買賣總價為新臺幣66,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