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司調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邱芳怡即承昇工程行
相 對 人 閎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聲請人與
相對人簽訂之「財團法人玉山寶光聖堂寶蓮聖堂擴建工程」工程契約書,合約第二十七條記載「雙方因
本約而訴訟時,同意以甲方(即閎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機構」,有
上開契約書影本在卷
可稽。查甲方即相對人閎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於高雄市楠梓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為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
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