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小字第2089號
被 告 愛尚富康醫旅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愛尚富康醫旅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6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