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小字第2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聯財
王麗卿
王麗雯
王麗梅
呂昌幸
陳金水
李志偉
陳卓和蕊
林上軒
王惠玲
王惠卿
黃樹木
蔡伊德
即 原 告 黃一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小額程序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7日內補繳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各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卷第383至407頁)。
惟各上訴人逾期均未繳費,
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足憑(卷第411至437頁),其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