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小字第2716號
原 告 宏瑋測量有限公司
被 告 字洋營造有限公司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本件原告係依
民法第505條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94,500元,有其
起訴狀在卷
可稽。而被告
主營業所址設臺東縣臺東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103頁)。
依前揭規定,本件應以被告
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