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建簡字第31號
原 告 林欣瑩即新毅企業社
周信彰
被 告 鴻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鴻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5,250元,應繳
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