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簡字第10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楊閔鈞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命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48,740元本息
暨懲罰性
違約金,經核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348,7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