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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2 年度雄簡字第 20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2093號
原      告  宏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昌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於超過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其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一節,有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1232號本票裁定(見外放卷)在卷可稽,是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且已行使票據權利,而原告否認兩造間有本票債權存在,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足認原告因被告持有系爭本票,而致其財產有受強制執行之危險,且該危險可藉由法院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從而原告有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法律上利益。
二、原告主張:伊因資金需求,於民國111年2月10日以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向被告申辦融資貸款新臺幣(下同)48萬元,並約定自111年3月起至112年6月止,每月為1期,每期繳納9,936元,利息按週年利率14.18%計算(下稱甲貸款)。伊繳納20期後,因又有資金需求,故再次與被告申辦貸款72萬元,並約定此筆貸款先扣除甲貸款剩餘未繳款項後,其餘之金額匯入伊指定之玉山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約定自112年8月起,以每月為1期,每期繳納18,360元,利息按週年利率10.29%計算(下稱乙貸款)以為清償,伊同時簽發系爭本票為擔保。然伊就甲貸款剩餘未清償之數額應為405,606元,故就乙貸款伊應取得之貸款數額應為314,394元,然伊僅收取被告指定訴外人行將公司匯款之293,895元,且系爭車輛已遭被告拖走拍賣取得價金,應抵銷伊積欠之借款,依法提起本件確認訴訟等語。聲明: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於72萬元之範圍內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則以:原告就甲貸款剩餘未清償金額為426,105元,故就乙貸款扣除甲貸款未清償金額,剩餘之293,895元已全數匯款予原告。另被告就系爭車輛拍賣取得之價金扣除必要費用後僅有取得136,190元,亦不足清償原告積欠款項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票為無因證券,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反面解釋,票據債務人雖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然此時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經查,原告於111年2月10日向被告申辦甲貸款,復再向被告申辦乙貸款等節,有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分期付款債權讓與契約、委託撥款書、還款明細可稽(見本院卷第63-69、73、77-79頁),首採信
 ㈡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須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始生效力。如有部分金額未實際交付借用人,即不能認為屬貸與本金之一部,其貸與之本金自應以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次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民法第323條亦有明文。系爭本票為原告110年1月間向被告貸款時所簽立,業經本院論述如前,則系爭本票既為擔保兩造間之借貸關係,其有效範圍自應以兩造間消費借貸之債權額而定,是茲就原告向被告歷次借款本息債權金額詳述如下:
 ⒈甲貸款部分:查原告有收取被告交付之48萬元貸款金額,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222頁),此部分事實,堪以採信。又原告已清償16期共158,976元(每期清償9,936元,見本院卷第45頁還款明細),經抵充每期利息計算後,原告尚積欠借款本金405,377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二所示)。
 ⒉乙貸款部分:乙貸款之貸款本金應為抵償甲貸款欠款之本金405,377元,並加計被告指示行將公司匯款與原告之293,895元,共計699,272元(計算式:405,377+293,895=699,272)。又原告已清償2期共36,72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22頁),至乙貸款契約第12條雖有約定「乙方…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依民法第389條規定要求乙方立即清償全部分期債權,並得按每一未付期款加收100元之催款成本費用…」等語,此催款成本費用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未經被告提出作為債權之請求,爰不列入抵充之範圍,是經抵充每期利息計算後,原告積欠之借款本金為674,438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三所示)。
 ⒊又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已遭被告拍賣取得價金應予抵充伊積欠款項部分,原告自承無法提出系爭車輛拍定價格之證明,而系爭車輛經拍定並扣除必要費用後之金額為136,190元,業據被告陳稱在卷(見本院卷第223頁),是以此抵充原告積欠之本金及已到期利息,本金餘額為581,44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四)。
 ㈢綜上,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作為兩造間借款債權之擔保,原告向被告借款金額共2筆,甲契約借款本息經原告部分清償及以乙契約借款借新還舊抵償後,原告業已清償完畢;乙契約借款,本金部分尚欠581,442元,利息部分則尚欠自113年5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69頁),於此範圍內,被告仍得對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債權,然於超過581,442元,及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債權部分則不存在。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法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於超過581,442元,及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一:
發票人
發票日
期日
票面金額
宏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謝明昌
112年7月14日
112年7月14日
72萬元

附表二:
應還日

期數

期付金

應付利息
應付本金

借款本金
還款日

週年利率14.18%
48萬元
111/3/10
 1
9,936
5,672
4,264
475,736
111/3/12
111/4/10
 2
9,936
5,622
4,314
471,422
111/4/9
111/5/10
 3
9,936
5,571
4,365
467,057
111/5/10
111/6/10
 4
9,936
5,519
4,417
462,640
111/6/15
111/7/10
 5
9,936
5,467
4,469
458,171
111/7/13
111/8/10
 6
9,936
5,414
4,522
453,649
111/8/15
111/9/10
 7
9,936
5,361
4,575
449,074
111/9/15
111/10/10
 8
9,936
5,307
4,629
444,445
111/10/11
111/11/10
 9
9,936
5,252
4,684
439,761
111/11/15
111/12/10
10
9,936
5,197
4,739
435,022
111/12/15
112/1/10
11
9,936
5,141
4,795
430,227
112/1/17
112/2/10
12
9,936
5,084
4,852
425,375
112/2/15
112/3/10
13
9,936
5,027
4,909
420,466
112/3/16
112/4/10
14
9,936
4,969
4,967
415,499
112/4/10
112/5/10
15
9,936
4,910
5,026
410,463
112/5/15
112/6/10
16
9,936
4,850
5,086
405,377
112/6/16

附表三:
應還日

期數

期付金

應付利息
應付本金

借款本金
還款日

週年利率10.29%
405,377+293,895
=699,272
112/8/14
 1
18,360
5,996
12,364
686,908
112/8/30
112/9/14
 2
18,360
5,890
12,470
674,438
112/9/16

附表四:
應還日

期數

期付金

應付利息
應付本金

借款本金
還款日
(系爭車輛拍定日)
週年利率10.29%
674,438
112/10/14
 3
18,360
5,783
12,577
661,861
113/7/17
112/11/14
 4
18,360
5,675
12,685
649,176
112/12/14
 5
18,360
5,567
12,793
636,383
113/1/14
 6
18,360
5,457
12,903
623,480
113/2/14
 7
18,360
5,346
13,014
610,466
113/3/14
 8
18,360
5,235
13,125
597,341
113/4/14
 9
18,360
5,122
13,238
584,103
113/5/14
10
7,670
5,009
2,661
581,442
  合計

136,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