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簡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誼大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張怡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4,530,7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9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依法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