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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2 年度雄簡字第 2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412號
原 告 許芳榛
被 告 蜜達絲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冠博
訴訟代理人
胡逸嫻
被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吳峰任
上列
當事人
間返還價金及確認
本票
債權
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