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簡字第247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靜盈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劉罔市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素卿為被告甲○○○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能獨立以
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
訴訟能力;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
件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甲○○○業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素卿、丙○○、乙○○,而繼承人丙○○、乙○○已拋棄繼承,而陳素卿未拋棄繼承等情,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5月27日高少家宗家司康113年度司繼字第3127號號函及
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在卷
可稽。而
兩造均未聲明由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是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陳素卿承受訴訟,以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