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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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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2 年度雄簡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370號
原      告  黃美香 
訴訟代理人  李翰林 
被      告  跨食代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憲 
上列當事人遷讓房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訴訟文件及開庭通知之送達有瑕疵,應再開辯論定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