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簡字第747號
上 訴 人 御庭健康有限公司
兼送達代收
人 葉信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麗珠間請求返還公司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5,000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