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補字第10號
原 告 歐舒邁克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昀采時尚醫美診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昀采時尚醫美診所之營業登記資料(須載明組織型態為獨資、合夥或公司法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及
住居所等資料。
三、原告應提出
兩造間有
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在本院等約定之證明。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