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睦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
被告串門子雲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2樓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謄本。
㈡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及市價(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㈢陳報被告租賃之「部分空間」占系爭房屋之比例若干?俾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
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