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沈揮雄
郭芳成
沈認份
共 同
被 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
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
管轄之訴訟,不
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返還高雄市仁武區土地及租金,而被告依
兩造間所簽訂之土地
租賃契約書第16條約定合意由土地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
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本院
爰將本件
移轉於該
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