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補字第1439號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巨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