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補字第1462號
原 告 誠泰視光學有限公司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原告就本件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乃上開本票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7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