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補字第1685號
原 告 李梅云即弘煒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統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0708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2年8月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5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