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補字第1985號
原 告 李佳航
上列原告與
被告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
起訴狀記載接獲被告公司之「112漢寶字第4號函」後即未再進入
系爭大樓,則系爭「112漢寶字第4號函」亦請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