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補字第2118號
原 告 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滯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
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美金6,78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本件
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2年10月16日之美金匯率計算。查112年10月16日美金之現金匯率(賣出)為32.55,有臺灣銀行網路公告之歷史本行營業時間牌告匯率列印資料
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689元(計算式:6,780元×32.55=220,6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