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補字第2148號
原 告 勝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翰融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被告應返還4組光陽inoex3.0能源櫃的4台機檯與25個電池組與原告,
備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2,500元(即4組光陽inoex3.0能源櫃的4台機檯與25個電池組之價額),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原告先、備位聲明間,
核屬選擇關係,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4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