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補字第2383號
原 告 許國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聯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