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補字第2560號
原 告 宇禾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明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7369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1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一併具狀陳報請求金額4萬元之計算式並檢附相符之證據資料到院供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