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雄補字第738號
原 告 頌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福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591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3月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06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2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