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事聲字第6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
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抬頭欄關於「
異議人就本院113年8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14806號裁定
聲明異議」之記載,應更正為「異議人就本院113年8月29日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14086號裁定聲明異議」。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引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