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9號
原 告 鍾澤閎
李潮景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滿18歲為成年,
民法第12條定有明文。次按能獨立以
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
訴訟能力;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及第17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此有原告提出身分證件在卷可查,是其提起本件訴訟之際雖為未成年人,然現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本件又
迄未據
兩造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前開規定,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原告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