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劉咸揮間請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662元(含本金232,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66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