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全字第63號
張雅荃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聲請
假扣押、
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該條款規定,聲請人各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