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司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玉玲
相 對 人 李南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南進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
○」,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
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
債權讓與證明書及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