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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司聲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林玉玲 


相  對  人  李南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南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
    ○」,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