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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司聲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送達代收人  沈楹棟 
相  對  人  許夆淇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許夆淇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
  以致對於相對人所為之通知無從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移轉同意書、戶籍謄本為證。
  經查,相對人之戶籍業已遷至高雄市○○區○○○路000號(
  高雄○○○○○○○○) ,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可參。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