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司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劉秀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劉秀美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
公示送達之規定,以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
債權讓與通知之
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
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板橋地方法院
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與通知書、退件信封等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前鎮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
惟已搬走,有該分局覆函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之
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附記:1.請於收受後7 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