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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司聲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許智傑  
相  對  人  林啟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之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本院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與通知書、退件信封等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覆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件毋庸核發裁定確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