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司聲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唐興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興隆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欲以存證信函寄送予相對人,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查,本件相對人最後之戶籍址設於為高雄市楠梓區,此有相對人最新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