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司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王詩廷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欲郵寄
債權移轉通知函(下稱
系爭通知函)予相對人,
惟查相對人已出境,聲請人對相對人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申請書所填寫之國外地址「DeNeVe Dr. Los Angels city CA 90024」寄發系爭通知函,亦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
戶籍謄本、通知函及退回信封等件為證。
經查,相對人於民國96年8 月3 日為遷出國外登記,並於00年0 月00日出境後未再返國入境,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乙紙附卷
可稽。又聲請人對相對人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申請書
所載國外址寄送系爭信函,亦經郵務機關退回,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3 年9 月4日領一字第1135329470號函及退回信封在卷
可徵。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
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附記:1.請於收受後7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