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司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相 對 人 王瑞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致無法對相對人為
債權讓與通知,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憑證及
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