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高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摩天高雄大廈管理委員會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摩天高雄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