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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司補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簡生間聲請
公示送達
事件,
聲請人
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
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
非訟
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並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