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27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
分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
公司,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8,64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