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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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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司補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償還補償金(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  理  人  曾立志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岳霖間請求償還補償金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73,5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