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司補字第83號
代 理 人 李承璋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桂永富、桂麗明間撤銷
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分割
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6,64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