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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司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義雄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